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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测绘局与陕西省交通厅签署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协议

来源:测绘局 时间:2007-06-07 14:06点击量:13859分享到:
       为落实国家测绘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的要求,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3月13日,陕西测绘局与陕西省交通厅签署了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与合作协议。

经协商,双方达成“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实现双赢”的共识。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数据交换和更新机制。陕西测绘局向陕西省交通厅无偿提供1:50000核心地形要素、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DOM-SPOT数据)和2002版的1:2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应元数据,用于制作陕西省公路(含农村公路)电子地图以及交通信息化管理和交通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陕西省交通厅向陕西测绘局无偿提供陕西省公路数据(含国、省、县、乡、村道等,包括:公路位置、名称、技术等级、行政等级、路线编码、路面宽度及相应附属物等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以及陕西省内河航道电子地图数据、公路技术等级标准规范等,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双方于每年4月底前交换上述已有最新数据成果。

双方同意,陕西省交通厅向陕西测绘局提供所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协助陕西测绘局开展测绘成果目录汇交以及向社会公布等相关工作。

双方决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支持对方申请财政专项等工作,支持对方或双方共同开展数据库建设、交通信息化管理和交通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等,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在合作方式上,双方同意,陕西测绘局与陕西省交通厅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指导、督促和协调下属单位(部门)开展相关合作。双方共同选择省、市级合作示范点,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地理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促进测绘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合作,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测绘部门与交通部门在进行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建共享与合作时,交通部门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部门无偿提供;交通部门向测绘部门无偿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的公路数据、内河航道电子地图数据。测绘部门与交通部门在数据交换过程中,以对等原则,由数据需求方向数据提供方支付需要发生的相关工本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议商定。

在具体组织和协调方面,双方决定,陕西测绘局基础测绘管理处与陕西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分别代表本单位具体负责合作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陕西测绘局和陕西省交通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陕西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与陕西省公路局等交通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合作中的设计、实施等具体工作。

在成果使用、知识产权与保密工作方面,双方确定,测绘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通部门仅可用于省级交通信息化管理和交通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交通部门提供的公路、航道数据等,测绘部门仅可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相关要素的补充、确认和数据库的维护。一方无偿向对方提供的成果,提供方的所有权和发布权不受改变,接受方仅拥有使用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共建共享成果,使用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双方联合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加强监督和保密检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实现良性互动。双方在合作工作中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的,应加强对第三方的管理,并在加工处理完成后,监督第三方全面、及时销毁所使用的数据。

双方还就该协议签订后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确认。(徐小风 国庭亮20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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