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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测绘局 时间:2012-01-10 10:01点击量:12674分享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基本建设(简称基建)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基本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全局基本建设是指局及所属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大型修缮等工程建设和各类装备的购置及安装等,不包含日常维修、应急抢修以及常用零星装备和小型应急装备购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对全局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登记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安全、有效和按计划完成。
 
     第四条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局级项目和局属单位项目(总称为基建项目)。
     局级项目是指:
     (一)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支持的基建项目;
     (二)局自筹资金或由局属单位配套资金的基建项目;
     (三)应由局监管的其它基建项目。
     局属单位项目是指由局属各单位自筹资金且自行组织实施的基建项目。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局属单位项目的管理制度,并在局指导下实施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基建项目管理和实施由计划装备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及项目实施单位分工负责、协作完成。
 
     第七条  计划装备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基建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局级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听证和上报工作。
     (三)承担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基建项目的实施,承办局级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依据各项有效文件监督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移交。
     (五)受理局属单位项目的申报并承办其立项审批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局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负责局级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
     (三)指导和监督基建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及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建项目的重要事项进行监察;
     (二)按规定对基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决算及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条  局级项目由局指定或组建项目实施单位;局属单位项目由申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和概(预)算;
     (二)负责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装备购置手续;
     (三)协助做好局级项目招标工作,并在局组织、协调下做好合同签署工作;
     (四)负责基建项目具体实施、现场管理及有关工程变更报批工作;
     (五)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
     (七)负责组织局级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敦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决算,上报审计;
     (八)负责按期完成基建项目资料、档案和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立项、投资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局审批。局级项目的立项须经局常务会议审议批准。按规定需上级审批的项目,经局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局名义上报。对一些投资规模特别大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在报局常务会审议前应先由计划装备处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申请,应按照上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编制申报文件,并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完整资料,随立项文件一并报审。
     局属单位项目在申报时应出具有效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三条  总概算在30万元以下(含分项总和)的局属单位项目,立项申请可按年度列计划报局审批,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重大基建项目可采取局及局属单位共同投资的方式。需要局属单位配套资金的局级项目,由财务处会同计划装备处提出配套资金额度,报局常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局鼓励局属单位自筹资金购置高新技术装备。对能明显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局常务会审议通过,予以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预算超出立项审批概算10%,或项目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上报局审批。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立项批准后,须按照《陕西测绘局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八条  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等工作应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领导机构的规定完成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局级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确定的中标人充分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起草合同。合同经计划装备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审核会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人签署,并报计划装备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外,合同条款中还应明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商务和技术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等。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协调控制,敦促、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充分的技术交底,并形成会审纪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现场监督和技术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共同做好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始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变更意见,确认变更方案,并按合同中相应条款,计算变更工程量,编制经济签证单。
 
     第二十七条  经济签证由项目实施单位现场代表核实,技术负责人审核,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基建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批并签证。工程变更审批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监理、施工等单位签发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局级项目中超过两万元的工程变更,除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须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报主管该项目的局领导和主管财务装备的局领导共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及时处理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单位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先做出应急变更处理,随后及时编写变更备忘录,发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尽快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的经济签证总和不得超出表一的规定。
     表一
序号
工程投资额
(万元)
计算基础
经济签证总和控制额(%)
新建
改、扩建
1
100及以下
单项工程费用合计
15
16
2
500
单项工程费用合计
12
13
3
1000
单项工程费用合计
11
12
4
3000
单项工程费用合计
10
11
5
5000以上
单项工程费用合计
8
8
     备注:单项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装备、工器具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
 
     第三十一条  局级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季报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验收与交付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局级项目由局组织验收,局属单位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变更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初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文件和资料包括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备进场试验报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施工单位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未合格的工程,在项目实施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规定须由指定质监机构检验的基建项目,应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局级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从施工单位接收合同约定的全部标的物及相应资料,向局办理交付手续。

第七章  决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敦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将工程决算资料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工程变更单、经济签证单、验收报告等资料一并提交审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结论与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结算。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并确保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
 
     第四十二条  对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分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陕西测绘局基建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基建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四条  房屋类基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建立基建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到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陕西测绘局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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