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外人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测发〔2014〕41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外人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5月30日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外人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事业单位所有编制外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编制外人员是指服务于局属事业单位,未列入事业编制序列,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聘用、手续完备”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局规定的指标控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人数量,合理设置编制外人员岗位,规范管理。
第二章 条件程序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一般为中专以上学历;
(四)新使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在40岁以下,特殊和亟需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编制外人员的使用程序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在征求单位工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编制外人员用工计划,每年3月底前报局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用人单位根据经局批准的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用工事宜。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编制外人员使用情况报局人事处。
第六条 使用编制外人员总数已超过本单位事业编制总数40%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新的编制外人员,并须通过考核等方式逐步减少编制外人员规模。人员编制在10人以下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征得人事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已按非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人员、本人档案、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第八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原则上应终止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报局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改按劳务派遣方式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九条 因单位生产组织结构调整、工作任务量减少等原因,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的,解除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时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因编制外人员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及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先由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工会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一) 平时考核。各单位要完善和细化对编制外人员的平时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对人员出勤情况、工作态度、能力和绩效等强化考核。
(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人员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三) 对工作态度消极、专业技能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或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含两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 通过技能比武、专业知识(技能)考试、工作业绩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对编制外人员实行末位淘汰,且每年末位淘汰的人数不低于单位编制外人员总数的2%。
(五) 对编制外人员(不含劳务派遣)中的优秀者可以聘用到管理岗位;按规定开展编制外人员比照编制内职工管理工作,对特别优秀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人员,在履行公开招聘程序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第四章 工资待遇与监督
第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确定,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有关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并协助劳务派遣公司为编制外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局人事处对各单位编制外人员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年对其用工方式、用工数量、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编制外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人员的单位,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考核的相关指标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使用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测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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