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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12-15 09:12点击量:15173分享到:

陕测办〔2017〕2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经2017年12月6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规范各单位、各部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维稳办)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办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有关建议;对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向相关分管局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处理本单位、本部门信访事项。对局维稳办转送、交办的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信访事项同时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主办单位或部门牵头办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街道办、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协调沟通,维护信访秩序,及时处置过激行为和重大突发情况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局维稳办。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的防控预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容易引发信访问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群众纪律,把握政策、秉公办事、严谨规范、耐心细致。依法严格执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逐级走访制度,认真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复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局信访事项处理流程:

(一) 接待、受理

局维稳办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反映情况,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对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认真阅读;对局长信箱、留言咨询信息要及时查看,准确掌握来信来访意图、诉求。

(二) 登记

局维稳办负责将来信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反映问题、诉求等内容,逐项登记于《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来信来访事项交办单》(附件)。一般咨询类问题可不登记。对重复来信来访事项,应加以注明。

(三) 交办、处理

1.一般咨询类问题,局维稳办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出具书面回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投诉类问题,局维稳办将《来信来访事项交办单》交办有关单位、部门处理。承办单位、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局维稳办书面反馈;需要现场核查或多个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局维稳办书面反馈;特别复杂的问题,可适当延期回复,但应及时说明进展情况。

3.重大、紧急问题,局维稳办及时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处理。

(四) 催办

1.有关单位、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处理交办信访事项的,局维稳办应及时催办,并将有关情况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汇报。

2.对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按时限要求报送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五) 答复

局维稳办负责审核承办单位、部门的答复意见,及时回复来信来访者或上级部门,回复时要注意宣讲解读政策,做好思想工作。重大事项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回复。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诉求未予支持或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局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七)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符合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局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局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来信来访事项交办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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