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修正说明
为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我们对《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正,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正必要性
《办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地图市场秩序,在地图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一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对地图出版进一步放宽;二是相关罚则设置不合理。对《办法》进行修正,有利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图市场管理,为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二、有关条款修正的情况
(一)当前地图市场发展迅速,出版物种类日益增多,为适应我省地图市场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将第二条第二项改为“出版物、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二)删去第五条第四款,将其内容融入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协调并组织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向社会公开发布,供无偿使用,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因尚无公益性地图准确概念,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益性地图的定义。
(三)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将第十四条作出修改,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其内容融入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图送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将第二十条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
(五)因处罚事项没有依据,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实际工作中不要求汇交样本,删除第二十七条;因事项与办法内容无关,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六)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的名称或职责发生变化。据此,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电、旅游”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文旅”;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网信”;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工商、新闻出版广电”修改为“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电”。
(七)进一步规范主管部门的称谓,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第四款中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三、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地图管理条例》
《陕西省测绘条例》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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