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6年2月26日

(规范性文件:64-17〔2026〕1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省局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审批、决定及送达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局地理信息管理处是地图审核的承办机构,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审批决定、结果送达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受省局委托承担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保密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 省局负责下列公开地图的审核:

(一)全省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陕西省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局审核的地图。

第八条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线、行政区划界线或者范围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编辑调整。

第十条 需要审核的试制样图按下列形式提供:

(一)公开出版的地图(集、册),应当提交完整的样图;

(二)出版物插附地图,应当提交试制样图和出版物信息(封面、版权页、目录等),试制样图地图图形应当与地图名称一一对应;

(三)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需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四)其他用于公开登载、展示的地图,应当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或样品。

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局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附件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事项进行登记,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交付质检站。

第十四条 质检站收到试制样图或样品后,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地图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常规地图审查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报刊等插附地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即送即审,当日完成。

审查结束后,质检站应当出具《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附件4);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或样品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质检站应当将《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标有意见的试制样图或样品报地理信息管理处。因试制样品材质特殊无法标注意见的,应当在《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中写明核改位置。报送意见时间计算在地图内容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协助审查公函征求意见,并附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质检站,质检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收到质检站出具的《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复核。对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填写《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表》(附件5);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在1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对质检站出具的《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检站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与保密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最终处理。

第十八条 经审核准予批准的,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制作《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附件6),核发审图号,并加盖省局地图审批专用章;不予批准的,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制作《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7),并加盖省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第十九条 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第二十条 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承办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下列材料递送至出件窗口:

(一)已审查的样图;

(二)《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

(四)《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留存《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地理信息管理处应当告之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省局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送审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省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省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工作和保密技术审查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印发的《地图审核审批程序规定》(陕测发〔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申请表.docx

附件2: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docx

附件3: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docx

附件4:地图内容技术审查意见书.docx

附件5: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审核审批表.docx

附件6:陕 西 省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局地 图 审 核 批 准 书.docx

附件7: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