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13年8月28日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认真贯彻执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9月3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建设,规范制定程序,保障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制定测绘地理信息法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为履行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职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遵守《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协调统一,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科学民主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三)调查研究原则,结合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原则,机关各职能处室按照法规规划和部门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四条 法规与执法处负责省局法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处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起草工作;负责法规提请局常务会议审议前的审查工作;负责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日常联系;统筹协调有关处室做好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送审稿的上报及后续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本处室职责,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承担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法规起草工作;根据省局统筹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送审工作。
第六条 法规制定工作是省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各职能处室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政策研究,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夯实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政策法规基础。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省局将立法工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法规与执法处根据各职能处室提出的立法建议,依据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编写五年立法规划草案,报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省局每年初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由法规与执法处根据省局重点工作和五年立法规划,并征求各职能处室意见后提出,经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测绘立法年度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调研论证类和前期研究类。
出台类是指当年完成起草、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并力争发布的项目;调研论证类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并起草法规草稿,但不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前期研究类是指当年只对立法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的项目。
第十条 各职能处室向法规与执法处提交立法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立法必要性说明、法律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立的制度、工作进度安排、立法具体负责人和起草人员等内容的立法项目说明。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加或取消、推迟实施立法项目的,由相关职能处室商法规与执法处提出建议,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测绘行业管理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法规的起草工作。若法规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主要责任处室为牵头处室,相关处室积极配合,共同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处室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分析论证,形成法规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法规中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处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对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实行范围等做出说明。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起草处室还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起草处室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稿送审稿。
第十七条 起草处室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同时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必要性;
(二)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法规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过程及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还需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听证会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法规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牵头起草的处室应当与其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将协调情况和理由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处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应当分别报经本处室主管局领导和主管立法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报局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应先由法规与执法处进行审查。起草处室应提供以下审查材料: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纸质文档各3份、电子文档各1份;
(二)征求意见的汇总和采纳情况;
(三)调研报告及论证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规与执法处审查送审稿时,存在与起草处室不同意见的,应与起草处室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起草处室(牵头处室)负责向局常务会议提交法规草案审议稿。局常务会议审议时,由起草处室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与执法处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三条 起草处室根据局常务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送审稿,属于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由法规与执法处负责起草文件,经局长签发后报送省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处室负责,经法规与执法处会签后,报送主管局领导阅签,呈局长签发,并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备案。报送备案工作由法规与执法处负责。
起草处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法规与执法处提供纸质备案表1份、正式文件8份,起草说明1份以及电子文档。
第五章 清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期。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延续的,应重新制发文件。
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法规与执法处应及时组织对既有的法规进行清理。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办法,并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日常清理由起草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的需要,对法规进行清理。发现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变动的,有关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向法规与执法处提出清理意见。
定期清理由局法规与执法处负责牵头组织,各职能处室分工配合。每5年对省局起草、制发的法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并统一向社会公布修订、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清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法规清理工作中,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起草处室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商法规与执法处同意,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后报局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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