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测成〔2022〕10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22年1月28日
(94-23〔2022〕6号)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违法案件查处及处罚办法》《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违法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明确的行为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行为事实;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第四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规范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四)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的;
(六)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以上5份以下(不含本数)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10份以下(不含本数)的,属于本标准所称“情节较重”;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1份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10份以上的,属于本标准所称“情节严重”。
第八条 本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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